官吏贪污腐败是一个历史的顽症,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期起,人们就一直在探索有效惩治官吏腐败的途径,历代有作为的政治家也都力求能在治吏惩贪上有所作为。历史的努力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文明财富,重温历史,对我们今天的反腐败工作仍然有很多启示。综合我国几个主要帝国时期的成文法典和惩治贪官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严格官员贪赃的规范
秦、汉、唐、宋、元、明、清,几个主要历史时期的成文法典,对官吏的贪污贿赂行为的惩治规范大同小异,但总体看都比较严厉。一是分类规范,把官员贪赃的行为基本规列在内。《唐律》把官员的贪污贿赂行为分为:监临之官受监临财物;监临之官借贷所监临财物;监临之官家人乞借;因官挟势乞索;监临之官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受财而请求;事后受财;以财行求等15种,《大明律》分为13种,《大清律》则更细,《宋刑统》略简。几部法典都把贪污行为归列到了《贼盗律》里。除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同的外,上述法典还把1、有所请求;2、因使受送馈;3、受猪羊供馈;4、卖买有剩余;5、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与等,列入了贿赂行为的范畴。也就是说把请官员办事和收受礼品馈赠视为贿赂罪例。几部法典中,《唐律》是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宋刑统》和《大明律》、《大清律》对官员贪污贿赂罪行为归类基本因袭了《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在贪赃枉法与不枉法的处罚上比《唐律》要严,分为贪赃不枉法和贪赃枉法两种,后者处罚要罪加一等。
二是规范内容具体,便予操作。仅就上列与现行法律处罚不同处而言,处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1、有所请求:是专指请官员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利益处断的请托。这里特指没有收受财物的请求。汉代叫“听请”,对此的处罚是削官判两年徒刑。《汉书》、《王子侯表》和《恩泽侯表》对此处罚都有记载。《唐律》不同于汉代的处罚,对请求者和为他人请求者以及官员允许请求的,皆鞭笞50。如果请求事项施实的,既属枉法,请求者和被请求的官员皆杖100,情节严重的官员以以故出入人罪论。2、因使受送馈:是指奉命出使,在所在地收受馈赠的行为。对此类问题,汉代的处罚是没收财物,剥夺所有爵位,撤销所有官职。唐代法律对此却更具体,他将此类问题分为受取、乞取和强乞取三种,并按收礼的数量和当地的物价折算成绢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受取的赃物满1尺绢的,笞40大板,收绢折合成4匹的,判徒刑1年,依次递加,收绢达50匹的判流放2000里;乞取的,罪加一等;强乞取的,按准枉法论;收1尺绢杖100,最高刑可流放3000里和判处死刑。《大明律》和《大清律》对强乞取的比《唐律》更严,他把准枉法改为了枉法,最高刑可判绞刑,并规定送礼人也要比受礼人减一等予以处罚。3、受猪羊供馈:是指官员收受下属等送的宰杀过的猪羊和其它禽兽等,包括米面、酒食和瓜果之类食品。汉代文景之治后,对此类问题按价值只要如数偿还,不再论罪。唐代对收受猪羊的视为坐赃论罪,对乞取的加重处罚;对收受的酒食瓜果之类,要如数退给送礼人;对其它畜产品和米面之类,罚没上交。4、卖买有剩余:是指官员在任内买物或者卖物,按时价估算有剩余的违法行为。官员经商,在中国一直是被禁止的。汉代规定,凡是官员贱买贵卖,一律按坐赃为盗罪论处,除免除官爵外,牟利量大者,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史记、功臣表》和《汉书、功臣表》分别记述了:邛嗣侯遂,因卖自己家的私宅牟利被剥夺侯爵和湘成嗣侯益昌,盗买犀和奴婢,牟利被视为不道被处死刑。“不道”在中国古代司法理念里是被视为“十恶不赦”罪里的,汉朝在禁止官员经商方面,不仅对牟利的要严厉惩处,对低于市场价格非牟利卖的也要惩处。汉武帝时,《汉书、功臣表》记载:武帝时,梁期嗣侯任当千,把自己的一匹马低于市场价5万钱卖出,被汉武帝以卖故贱罪名削去了侯爵。唐朝把买卖剩余分为公平交易和强买强卖两种,前者按今天的索贿论处,后者按准枉法论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唐高宗时中央决策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褚遂良,他因低价购买土地被依法罢官。5、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馈:是指官员调离原单位后,接受原任单位官吏、士绅的财务馈赠的行为。唐朝规定对此问题按受贿行为减三等处罚。汉朝对此的处罚是剥夺一切官爵。清政府对此更严,把此条规定扩大到非旧官属,其他官员之间的相互馈赠也不行。公元1678年,康熙曾明谕议政大臣,“地方官逢迎馈献,一并严惩。”之后,康熙仍不放心,于第二年又明令九卿复议:其在京大臣各官,与督抚等彼此馈送,“馈送收受之人,俱革职查问。”
三是处罚界定严谨,没有裁量上的变通幅度。如《唐律》对官员受贿而又枉法者的处罚是:受1尺布杖打100,受1匹布罪加一等,受15匹布判绞刑。不枉法者,受1尺布杖打90,受2匹布罪加一等,受30匹布的判流放。无俸禄的官员,各减一等;其枉法的收受20匹布判绞刑,不枉法的收受40匹布判流放刑。《唐律》规定无俸禄的官员受贿和受贿不枉法的不判死刑。《大明律》和《大清律》比《唐律》要严。《唐律》计赃起点是1尺绢,明、清律令规定赃无大小,贪了就视为有罪。明、清两朝还规定:无禄是指月俸米在1石以下的为无禄之官。官员枉法受贿在80两银子的判绞刑,其他的折半量刑,既160两银子判绞刑。《唐律》对官员监守自盗规定,计赃30匹绢判绞刑;而《大明律》规定监守自盗满40贯钱斩首;《大清律》则规定,监守自盗赃银满40两斩首。
历史上论罪计赃的方法分为两类,两汉、元、明、清朝是以钱、钞、银计算定罪;隋、唐、五代和宋是把赃物折算成绢,然后再用绢来定罪。上述两种都是以时价折算,以律令为准绳。古人对官员的处罚理念首先突出一个准字,他们认为,如果罚则界定的确定性不强,将会给执法官员很大的裁量权,这样很可能出现新的贪赃枉法行为,引发更加黑暗的腐败,也避免了因个人的好恶使刑罚时轻时重;其次,法律会受到特权等级等的影响,造成刑罚上的不公正;再其次,使贪赃官员无法规避法律的惩罚,即使有后台出面说情,那说情人也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行为本身是否枉法。
严惩官员贪赃的刑罚
中国历史上惩治贪官的刑罚一直是很严厉的,基本上沿袭了战国思想家荀子,“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的思想。其主旨是为了使贪赃官员罪有应得,禁止不法和枉法,使其他人从中受到警戒,达到不敢贪赃违法的目的。严惩贪官的具体罚则可分为法定主刑和法外附加酷刑两种,这里不含拷讯囚犯的行刑罚规。
(一)法定主刑。总括历朝刑法,主刑主要分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五种。
1、笞刑:是以竹子等硬物制成的长3尺5寸,大头小尾用来惩罚犯人的刑具,是对一种轻微罪行的惩处,对于犯赃官员用此种刑,目的主要是当众羞辱官员,也是一种教育和惩戒性的刑罚。《唐律》规定,贪赃价值1尺绢的,笞40,1匹1尺绢的笞50,超过1匹1尺的改用杖刑。《元律》规定,笞刑只适用于贪赃枉法20贯以下的官员,贪赃1贯至10贯的笞47,贪赃10贯至20贯的笞57。笞刑主要分为五个等级,既从10到50。《元律》规定笞刑和杖刑始于7而终于7的原因,主要是元世祖在定刑时说,天饶犯人1下,地饶犯人1下,我饶犯人1下,这样便逢整减3。由于时代不同,对笞刑刑具的大小轻重要求也不同。汉朝一般比唐朝的大,被打死于笞下的人也比唐朝的多。明代对笞刑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最重的不得超过4两。即使是轻刑,每朝被打死于笞刑下的官员也举不胜举。
2、杖刑:是用紫荆木条制成的比笞重的一种刑具,主要分讯囚杖和常行杖两种。杖刑衔接笞刑,从60到100,也分5个等级,根据贪赃数量而定,仍然属于轻刑的范畴。但因为杖刑不管是在尺寸上还是在重量上都比笞刑具重,而且行刑中拷打的部位又不确定,加上使刑人的好恶,就出现了“欲活则活之,欲毙则毙之”的现象。虽然是轻刑,当庭打死的官员却很多。如唐代宗永泰2年(766年),宣州刺史李佚贪赃被代宗当堂杖杀;宋太宗太平兴国3年(978年),中书令史李知古受贿被太宗当庭杖杀;明朝洪武12年(1379年)永嘉侯朱亮祖在广东贪赃受贿,父子二人被朱元璋召回京都当庭杖杀。1519年,明武宗要去南方游山玩水,众大臣劝阻。明武宗大怒,11位官员被当众杖刑打死。1524年,嘉靖皇帝因立储问题与众大臣发生争执,134人被杖打,其中16人被当庭打死。唐、宋、元、清历朝被杖刑打死的官员也不在少数。虽是轻刑,因用刑轻重和杖打的部位全在行刑人手里,因死伤的人数要比后三种重刑罚多的多。贞观4年(630年),唐太宗偶尔看《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脊背穴位居多,他猛然省悟了轻罪犯人死于重罪犯人多的原因,于是下令不准杖打犯人的脊背。但被当庭杖杀的官员仍履禁不绝。
3、徒刑:古代的徒刑跟今天的有期徒刑相同。所不同的是刑期比较短,秦、汉时期的徒刑分五等,每等级刑期为1年,最长刑期为5年;隋、唐以后徒刑刑期大大缩短,分为1到3年,每级刑期为半年,官员确定刑期后,决杖60至100,然后发往服刑地做苦役。在所不同的是,古人对徒刑使用的理念跟笞刑和杖刑一样,对行刑人的侮辱要比刑罚本身更重要。徒的本意是奴。《清史稿.刑法志》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也即是一个官员一旦贪赃,就要把你当奴隶一样来侮辱你,让你带着刑具被驱赶着去做苦役。其次不同的是,刑期虽然短,但在服苦役中能够生还的几乎微乎其微。原因一是苦役太重,如秦长城和明长城,大部分都是苦役犯人修建的,明朝规定,凡官员被判徒刑的,以最低刑期算起,每徒每年运砖必须完成1万2千斤,每增加一个刑期增加砖1万2千斤。在这种繁重的苦役下,凡被判徒刑的官员,不是累死,也是被疾病折磨死。二是修建一些特殊的工程,如秦朝的阿房宫和骊山陵墓及明朝的一些皇帝陵寝的修建,都使用了一些被判徒刑的人员,有的为了保密,修建人员悉数被杀。始皇的骊山陵墓竣工时,据说把修墓的70万刑徒全部活埋在了墓道里。
4、流刑:就是长期流放。是对罪行严重又不忍刑杀的贪赃官员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一般让犯人到指定的边远不毛之地去居住,同时又附带一定刑期的苦役。唐朝流刑分为2000里,2500里和3000里三个等次,最重者还要断其脚趾后才能流放。唐太宗觉得这样太残酷了,就废除了斩趾刑改加役2年。判流放的官员行刑前要决杖100后才能离开,唐朝规定判流刑的犯人每天必须行程50里,其实这是很困难的。因为,临行前要杖打100,犯人已经是皮开肉绽了,行程非常的艰难,有的不到流放地就死在了路途。流行一般都配役刑。宋朝对常流犯人配服苦役分为刺配和配军两种。刺配就是将犯赃官员脊背或脸上刺字,让你在军中服苦役,重刑者终身不释。如宋神宗时的房州知府张仲宣和知审刑院的苏颂等高官都是因贪赃受了此刑罚。明、清两朝主要是充军。充军地又根据罪行轻重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个等级。明朝规定:“文职官吏人等受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八百贯以上俱发边卫充军。”充军地大都是“地不毛,极寒,人兽辄冻毙”,或“瘴疠之地,配隶到者十死八九”的地方。明清之前,全国人口也不过6000千万左右,尤其是极边地区人烟更少,流刑其实也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5、死刑:古人对贪官的死刑执行应该说有三种。一是绞刑,就是用绳索等物将判绞刑的贪赃官员勒死。二是斩刑,斩刑又分首斩和腰斩两种,腰斩主要用斧头将罪犯身体劈为两截。隋、唐以后,对贪赃的官员除非监守自盗情节特别恶劣的用斩刑外,一般都用绞刑。三是赐死,这是对高级贪官执行死刑的一种特殊刑罚。赃罪当死,但又不宜用绞刑或斩刑,大多强迫贪赃官员自杀身亡,如东汉的梁冀,清朝的和珅都是被赐死的。因为官阶不同,死法也有区别。
(二)法外酷刑。主要指墨面文身、挑筋、剁指、断手、斩趾、去膝、阉割、剥皮等肉刑,这种刑罚多在秦、汉时期使用,因当时法典并不是很健全,其审讯用刑和罚则区别也不是十分明显。这种残酷的肉刑到汉文帝时被废止,至隋、唐时期讯囚制度和刑法罚则也逐步完备起来,成文法典在渐进的修订中,也较为完备和成熟。但由于对贪官污吏的憎恨和厌恶,历代王朝对贪官的惩治仍时有突破法典在法外用酷刑的例子。上述刑罚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最惨烈的要数凌迟刑和剥皮刑两种酷刑。
凌迟酷刑:也叫剐刑,俗称千刀万剐,意味用刀碎割肢体,使处以极刑的罪犯缓慢而痛苦地死去。这种刑罚非常残酷,行刑一般要从犯人右胸部起开刀,每刀割下的肉块大如指甲,规范者要割3600刀,自下而上,耳鼻胸乳全在其内,直到把犯人身上的肉全部剥光为止,达到:“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的目的。这种刑罚除唐朝外,其他几个朝代法典虽都不作为主刑予以保留,但主要用于十恶不赦之罪,贪污受贿不在“十恶”之内,但在惩治贪官方面,历代王朝仍将这一酷刑用在贪污受赃的官吏身上。如明武宗在处死大贪官刘谨时就使用了这一刑罚,3天共割了刘谨3357刀。而且每割10刀唱一声,最后将刘谨的肝腑掏出,挂在树上,可见人们对贪官的切齿之恨。清朝嘉庆13年(1808年),仁宗在处死贪官山阳知县王伸汉及其同伙李祥、顾祥也使用了凌迟酷刑。并将王等人的心脏摘出祭奠被其害死的查案人员李毓昌。
剥皮酷刑:顾名思义就是对贪污受贿官吏进行剥皮的一种刑罚。剥皮酷刑最早见于记载的是元世祖在处理大贪官阿合马家属时使用的刑罚。当时元世祖在抄捡阿合马家财时,发现阿家有两张熟好的人皮,而且人皮上的耳朵都在,元世祖遂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因当时阿合马已死,只得将阿的小妾等4人也以剥皮之酷刑处置。对贪官正式施行剥皮之刑的是明太祖朱元璋,他当时规定凡地方官吏贪污钱财值银60两以上者,都要对其施以剥皮之刑。朱元璋下令各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都要建一座剥人皮的“庙”,称为“皮场庙”。凡被处以剥皮之刑的贪赃官吏,都在此庙中施行剥皮,并将人皮完整地剥下来填实杂草,悬挂于官府公座的两侧,使继任的官吏引以为戒。
除了上述肉刑外,有些虽属法定刑,但执行起来也因人而异,犹如酷刑。如隋文帝的法外用杖之刑,那是很少有贪赃官员能逃之一死的。隋朝建国初期,文帝对前代苛惨之法和法外酷刑决心废除,他制定新的法律,并为《唐律》奠定了基础。但在实施新法中,文帝发现对于官吏的贪赃用常法惩治是有禁无止的。于是文帝对官员的贪赃用刑就引到了法外,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受贿,经常派身边亲信让他们安排人给官吏送钱财,只要官员收受的一律乱杖打死。公元597年,文帝明文规定:凡官吏盗窃1钱的都要处以斩刑,知而不检举揭发的连坐处死。令下之后,全国官吏上下齐手,4人贪一根房梁的,3人贪吃一个瓜的都要处死。比如大臣独师接受来使的一只鹦鹉,文帝知道后也亲自监斩处决。此种作法虽然表现了隋文帝对贪官的深恶痛绝,但也说明了酷刑无法。
严格官员德行的措施
惩贪的目的是彻底治理官员的贪赃行为,但惩和治又有严格的区别。历史上除严厉贪赃的规范和刑罚外,对官员的德与行要求也很严格,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历朝历代都做了不少的努力,这一部分我们暂时列入治理的范畴。归纳起来主要有:(一)颁布禁令和戒律。也相当于我们现在的“不准”,是一些禁止性律条,这也是约束官员行为比较通行的一种作法。所不同的是古人戒律限制的层次比较高。如公元前202年汉武帝颁布的一道警戒性禁令,主要是对有爵位官员的约束。其内容是:“七大夫、公乘以上。……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意者,以重论之。”这是比较早的对高级领导干部的戒律。因为,汉承秦制,官爵划分为二十个等级,七级以上的爵位级别已经相当高了。五代时蜀主孟昶的《令箴》主要是对太子的戒律。宋代的《诫谕百官辞》将戒律扩大到文武百官。诫谕要求官员要平心待物、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等。官员在上任之日,必须当面将诫谕宣示一遍,并亲自抄写一份,到任后,还要将诫谕刻在石头上或抄写于书厅的墙壁上,经常阅读,严格遵守。其中有“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用以时时警示官员为官要清政廉明。元世祖1261年8月颁布的一道禁令是:“诸王、后妃、公主、驸马非经奏闻,不许擅自取官物。”明朝颁布的戒律更多,主要有《诫饬功臣铁榜》、《昭鉴录》、《永鉴录》、《祖训录》、《醒贪简要录》、《到任须知》和《现行条例》等。这些戒律主要是对皇子、藩王、功臣和官员的自律要求,是禁止性规定,不是罚则。
(二)严格官员的考核制度。历史上对官员的廉政考核是比较严格的。现最早见于文献考核官吏的记载是《周礼》。周朝以“八法”、“六计”课考官员,“八法”是对官员行政职责的考核,也即勤政方面的考核。“六计”主要侧重于官德的考核。考核的内容“皆以廉为本”。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辩”,官员廉政占内容的一半以上。作为一个公众事业的表率,官员称不称职首先是看官德如何,它是官员勤政尽职的前提。秦、汉两朝主要用“五善”、“五失”来考核官员的德行。“五善”为:忠信、清廉、慎事、为善、恭敬;“五失”是:夸夸其谈唱高调,好大喜功不求实,飞扬跋扈独专行,犯上作乱无法纪,重视钱财轻知识。唐朝把官员考核更加细化,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宋、元、明清基本沿续唐朝的考核办法,“四善”主要是对官德的考察,官德考核重点是为官的廉政如何?这作为历代课考官员的首要条件。“二十七最”是对官员能力的考核。
唐朝以后的官员考核,分为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考核标准也非常具体。唐代考核官员把“四善”和“二十七最”结合起来,分为上上、上中、下中、中中……下下等九个等级,然后按考核结果确定官员的升降,凡上者可官升一级,凡中者可继续留任,凡下者必须降官一级,夺禄一季,凡有贪、酷的官吏,一律削职严处。官吏的年度考核是非常严厉的,如明朝洪武18年,全国可以朝觐的县太爷以上的官员4117人,吏部上报的材料年度考核只有十分之一称职,平平者十分之七,不称职者十分之一,贪赃和弱者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将有百分之二十的人要被清除出官员的队伍。除了上述正常的考核,还有一些特殊的暗查暗访及派钦差特殊的考察,这些作法对官员的行为举止具有很大的震慑力。
(三)严惩高官贵戚以禁止贪赃。唐太宗曾对他的大臣们说:“浊其源而求其流以清,不可得矣。”明朝谏官杨继盛在向嘉靖皇帝弹劾严蒿时说:“蒿好利,天下皆尚贪;蒿好谀,天下皆尚谄。……守法度者为迂,疏巧弥缝者为能,励节介者为矫激,善奔走者为练事,自古风俗之坏,未有甚于今日者。”也就是说治贪如治水,必须从源头上做起,必须从统治集团内部做起。“刑无等级”开始于秦朝,但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当商鞅要“法及太子”时,仍用“黥其师”的变通做法。古人对高官和皇亲国戚犯法的处罚虽然设置了先请示的特权制度,但对于贪赃官员的处罚往往要突破这种特权。汉朝最典型的案件,是汉文帝杀死亲舅舅薄昭一案。薄昭是文帝刘恒的唯一一个舅舅,而且又对他的登基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连刘恒的母亲对薄昭也尊敬有加。但薄昭封为轵侯后,贪赃枉法,目无法纪,连文帝派去的使者也不放在眼里,文帝为了严肃法纪,警示后人只得忍痛将其赐死。汉朝的小官吏桥玄斩杀王国相案和上酆令皇甫祯案,应该说是继承了文帝之风范的。这两个高官都属于高爵位的大臣,当时桥玄只是一个刺史的幕府,官位很低,在审判这起贪赃案时,桥玄的顶头上司和大将军梁冀都力保王国相,而且这两位官员也属于要请示皇上裁决的案例。但桥玄却以贪赃引起众怒为由立斩上报。皇帝对桥玄的作法不但没有批评,反而还提升了桥玄,可见包括统治者在内,人们对贪赃官吏的痛恨。唐太宗对贪赃官员也是痛恨有加的,贞观3年,太宗的亲叔叔李宗道因贪赃,被太宗不仅罢爵免官,而且还依法送进了大狱,并受到了严刑惩处。李宗道17岁时就跟随唐高祖南征北战,屡立战功,官拜礼部尚书,爵封江夏王,但并没有得到太宗的宽恕。贞观6年,太宗身边的人,官至三品的右将军(相当现中央警卫团团长)陈万福在驿站私自拿了几石麦麩皮留作路上喂马,贞观时“斗米不过五钱”,麦麩皮是很便宜的东西,但太宗对此非常恼怒,他在早朝时,当着众大臣的面,有意让陈万福驮着几石麦麩皮走出宫殿,去给驿站还上。明太祖朱元璋对皇亲国戚贪赃腐败的惩治也是极为严厉的。明洪武初年,官至大都督的朱元璋的亲侄子朱正文因强抢民女被告发,朱元璋派人去调查,朱正文又给调查人行贿。朱元璋对此非常愤怒严刑将朱正文处死。朱正文下面的三位元帅也因知而不报和受贿被处死,其他军中头目50余人被严刑砍断了脚筋。洪武30年,朱元璋的女婿欧阳伦在出使陕西和四川期间,私自倒卖茶叶牟利,事情被告发后,欧阳伦被朱元璋严刑处死。这种例子历朝历代都有,其当政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明确表明自己对禁止官员贪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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